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秩序,確保交易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實施條例》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進入青島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工程建設項目資格審查、開標、評標活動,適用本規程。
本規程所指工程建設項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工程類項目。
第三條 本規程用于指導青島市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青島市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在開評標過程中的工作行為,明確各自工作職責;同時規范交易各方主體在開標評標現場的行為。
第二章 開標準備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對招標資料審核后轉交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分配項目經辦人發布招標公告、預定開評標時間、場地。項目經辦人應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組織開標、評標。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應經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審核同意。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確需延期的,招標人應將延期申請報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書面確認后,及時告知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重新確定開標時間。
針對問題項目,督查處做出終止招標、重新招標或暫停招標等決定,或暫停項目后重啟招標活動的,應書面告知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和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和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開展業務。
容缺受理的項目,原則上開標前7天(具體以招標資料載明的要件補齊時間為準),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審核確認容缺要件是否補齊、是否需延期開標。確需延期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應于開標前至少一個工作日通過金宏或業務軟件告知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逾期未告知的,項目按原定時間開標。
第五條 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安排專人制定開標計劃,原則上于每周五將下周開標計劃發至各項目經辦人、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督查處、市公共資源交易大廳監控室和物業前臺。
第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審核項目《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確定評標專家抽取庫(省及以上專家庫或市庫)、抽取區域、專業類別及數量、備選方案等,簽章后交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
招標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招標人負責抽取,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提供抽取服務。參與抽取各方應遵照《青島市公共資源交易大廳專家抽取操作規程》要求,規范抽取評審專家。抽取完成后,招標人應在《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中如實填寫實際抽取專業及人數并簽字確認。
針對地鐵等復雜項目,需在全省或全國范圍內抽取評標專家的,招標人應提前五個工作日制定專家抽取方案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審核后,同接送方案(涵蓋專家抽取及接送、住宿封閉、開評標安排等)報督查處和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開標前1-2日,招標人抽取評標專家,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提供抽取專家服務,并派員參與評標專家的接送工作。督查處全程監督。
第七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大廳物業人員應做好開評標室準備工作,包括至少應提前半小時打開開標室,開啟電源,檢查麥克、照明、音響、投影設備是否正常工作。招標代理應檢查確認,如有問題應及時聯系市公共資源交易大廳物業人員予以處理。
第八條 招標代理應至少于開標前半小時到達開標現場準備會議(特殊項目需要更多時間準備的,應及時報項目經辦人),打開現場麥克風和投影設備,開啟大屏幕顯示本次開標的項目名稱、招標人名稱等信息,并實時顯示北京時間。
招標代理應提前至物業前臺領取桌牌,合理布置投標資料擺放區與投標人員就坐區。分區域擺放好桌牌和編號。商務標書、技術標書、報價標書、資格原件證明材料、電子版標書等在投標資料放置區依序分開擺放;招標人、投標人授權委托人、項目負責人、其他參加投標人員、招標代理等按指定桌牌依序就坐,同一投標人的人員原則上應座次相鄰。
第九條 招標代理應落實其人員分工,組織人員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集中接收投標資料。接收資料時,應查驗投標人身份、收取有關證件、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情況,接收并登記符合要求的投標文件,組織投標單位相關人員簽到。投標人按簽到順序領取單位編號(開評標全程使用此編號),按編號對應入座。
招標人核查投標人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證件是否齊全。
第十條 投標人進入會場后,不得隨意走動,不得大聲喧嘩,招標人(或招標代理)做好引導工作和維持現場秩序。對于擾亂現場秩序的,項目經辦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投標截止時間前5分鐘,招標代理(招標人)應播放語音提示音,告知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時間即將截止,督促尚未提交資料的投標人盡快提交、尚未就座的投標人及時就位,提醒投標人核查各自人員到場情況。投標截止時間到,招標代理應立刻關閉開標室門,嚴禁場外投標人進入,停止接收資料。
投標人提交所有資料在開標會議結束后均應留在開評標會場,其授權委托人在開評標過程中不得擅自離場。需項目負責人答辯的項目,未經項目經辦人同意,項目負責人不得中途離場。
第三章 開 標
第十一條 開標會的人員構成。開標會由招標人委托代理人、招標代理、投標人、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和有關方面代表參加。
招標代理、項目經辦人、督查人員等原則上應著工作裝并佩戴工作牌(單位未統一配發工作裝的人員應著正式服裝出席)參加開標會。
第十二條 開標時間、地點。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不得提前或無故推遲。開標地點原則上為每周開標計劃確定的開標室,如需調整的,及時通知相關人員。
第十三條 開標流程。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開標程序主持開標會議,并使用統一規范的開標會議主持詞,不得隨意簡化開標程序,不得調整開標順序。
(一)開場、介紹與會人員。招標人(或招標代理)宣布開標會開始,介紹除投標人之外的與會人員,包括招標人、招標代理、項目經辦人、公證人員、監督(查)人員的單位、姓名、工作職責并公布監督電話,播放開標會議紀律。
(二)核查投標人及其人員到場情況。主持人按照投標人簽到順序對投標人及其人員到場情況點名,人員點名依次按照授權委托人、項目負責人、企業相關負責人、質量員、安全員的次序進行,被點到的人員應起身示意并答到。
招標人根據提交的證件核對人員到場情況。
(三)投標人互檢標書密封情況。投標人按照編號順序互相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情況。檢查完畢后投標人簽字確認并簽署回避承諾。投標人認為投標文件密封不合格,且招標人認為密封情況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招標人應予拒收。
(四)主持人宣布投標文件密封情況,(交通項目,應在此環節當眾開啟商務和技術信封),其次宣布開標會結束。投標人有序離開會場,投標人不得將任何已遞交的投標資料帶離會場。
(五)需繳納投標保證金的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于開標后現場打印保證金繳納情況一覽表,經招標代理和招標人簽字后,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作為投標人資格評審的依據。
(六)項目經辦人組織招標代理(招標人)將專家評審所需資料及投標文件送達評標室。招標代理整理分發評審資料、法律匯編、投標文件。如有公證處人員參與,公證處人員應全程公證。
第四章 評標準備
第十四條 專家入場。評標專家到達后,評審區工作人員督促評標專家寄存各種通訊工具并提示已進入監控區域,注意言行,組織評標專家進行安檢、登記后引導至指定評標室。
評標專家通過安檢后,應認真閱讀《建設工程評標專家承諾書》后進行簽到。評標專家到齊后,招標代理核對評標專家身份。招標人代表參加項目評審的,應于專家休息室等候,待其余評委全部入場后再進入相應評標室(資格審查和技術標打分環節,招標人評委原則上在8號評標室獨立評審)。
第十五條 項目情況介紹。項目經辦人介紹項目基本情況,包括招標人、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評標辦法、專家回避事項等,并征詢評標專家回避主張。如有需回避專家應按規定及時更換。介紹完畢,播放評審紀律。
評審開始,項目經辦人、招標代理退出評標室。評審過程由評審委員會獨立完成,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擾。評標專家須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進行評標,對評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出現下列情形時,評標委員會應通過評審區工作人員或監控室對講系統聯系項目經辦人,項目經辦人接通知后應及時到達評審現場做好相關見證服務工作,必要時,代理公司可提供協助。
1.資格審查、技術評審打分、商務評審打分、報價評審、出具評審報告等環節結束;
2.評標委員會否決投標;
3.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澄清;
4.招標文件中存在含義不明確、語言歧義、前后不一致或異議提出人對異議答復不滿意等需填寫《交易現場異常事項處置單》(以下簡稱《處置單》)的情形;
5.系統問題需與外部對接等。
評標過程中,與評標活動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出評標室,不得單獨與評標專家接觸。
第五章 資格審查
第十六條 評標專家按照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規定,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資格審查分符合性審查和評審打分兩個步驟,采用合格制的,僅進行符合性審查,采用有限數量制的,經符合性審查,合格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規定家數以下時,無需評審打分。(交通工程評審時應首先對投標商務及技術部分進行形式與響應性評審,通過審查的進行符合性資格評審和附加性資格評審)
1.投標人投標資格符合性審查
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和投標人提供的資格審查資料進行符合性審查,結束后由評標委員會出具符合性審查報告。對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出具書面資格審查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和資料原件有疑問,需要投標人做出解釋的,評標委員會可書面寫明有關內容,投標人通過書面做出回復,評標委員會不應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或說明。投標人拒不做出回復的,評標會員會有權做出不利于投標人的決定。
2.投標人投標有限數量制打分(交通工程附加性評審)
資格審查采用有限數量制時(交通工程附加性評審),按照資格審查辦法對投標人評審打分,招標人按資格審查得分由高到低選取招標文件規定數量的投標人參加評標。
投標人的市場信譽由招標人委托代理人在開標會結束后,評標專家打分前在開標室獨立打分。(交通項目評審無此項)
有限數量制(交通工程附加性評審)打分結束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招標文件規定數量的投標人參加下一輪評審,評審打分推薦表經全體評標專家簽字確認。
招標代理(招標人)應告知資格審核不合格的投標人其不合格的原因。投標人對資格審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出具書面說明,由項目經辦人提交評標委員會復核并出具書面復核意見。審查結果以評標委員會最終意見為準。資格審查結果經評標委員會確認后,招標人(招標代理)組織投標人進入開標室,宣布入圍投標人名單。未入圍的投標人取回投標原件資料、領回投標文件后離場。
第六章 評標
第十七條 導入電子投標文件(非交通、水利項目)。招標代理(招標人)組織合格投標人按照編號順序依次導入電子投標文件。經辦人見證導入過程。
第十八條 技術標書評審。
技術標書采用紙質暗標形式評審的,項目經辦人對各投標人的技術標書獨立編號。
評標專家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對各投標人的技術標書分別打分。
對認定不合格的技術標書,評標委員會應出具書面意見,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答辯(適用于評審辦法中要求項目負責人答辯的)。招標代理統計參加項目負責人答辯的人數,放棄答辯的投標人需出具書面說明。
評標委員會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招標文件等,隨機出具與招標文件要求數量相符的題目。
項目負責人進入指定場地答題,抽取個人答題編號,在答題過程中使用個人編號代替姓名。代理機構負責登記編號情況,現場分發答題紙。
答題結束,評標專家對項目負責人答卷進行打分,最終得分為所有評標專家打分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后的算術平均值(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商務標書評審(投標報價評審)。
(1)合理范圍低價法。
技術標書評審結束,招標代理在開標現場宣布技術標合格的投標人名單。
項目經辦人提供9個下限號碼球,招標人從自動號碼機隨機抽取,從96%、97%、98%中抽取一個作為報價下限系數。(適用房建和市政項目)
技術標書評審合格的投標人按照簽到順序依次唱標,唱標內容包括投標最終報價和項目負責人。在第一家投標單位唱標前,解密各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報價,在大屏幕上公示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
交通項目合理低價法評審時,招標代理在開標現場開啟報價信封,由評審委員會首先對報價文件做形式與響應性評審,通過形式與響應性評審的投標人進入唱標環節。開標室現場由招標代理唱標人進行唱標,當場宣讀報價,評標委員會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進行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唱標完畢后,評標專家對商務標書進行評審,由評標系統自動對投標人報價進行排序,按照由低到高的順序進行排序,推薦招標文件規定數量的中標候選人,并在開標會記錄表、中標候選人推薦表簽字確認,交項目經辦人。
(2)綜合評定法。
資格審查結束,招標代理宣布入圍的投標人名單,組織投標人按順序唱標。
唱標結束,項目經辦人組織招標代理將已編號的技術標、商務標運送至評標區。
投標人和項目負責人的市場主體考核分由項目經辦人提供查詢專用KEY,評標委員在青島工程建設管理信息網查詢確定。(適用房建和市政項目)
評標委員會否決投標時,應當向投標人核實有關事項,出具書面意見。否決投標應當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表決后作出。
評標委員按照綜合評分法進行綜合評審。投標人排名按照投標人商務標書、技術標書、項目負責人答辯得分總和,按照從高到低的順序進行排序,評標委員會推薦前兩名為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宣布評標結果。宣布結果前,招標人(招標代理)應將評標委員會作出的否決投標的意見和原因告知相應投標人,然后再宣布評標結果。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投標人、項目經辦人、監督(查)人員不得越位發表意見,做出處理決定;不得回避、推諉責任;不得就評審涉及的實質性內容發表意見或參與評審委員會的討論。
第七章 特殊事項處置
第二十三條 在開標、評標現場出現下列情形時按照異常程序處置規定執行:
(一)交易活動當事人在交易活動現場提出異議,且異議提出人對異議答復不滿意的;
(二)交易雙方、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交易各方當事人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交易當事人對交易文件理解不一致,需要對交易文件做出明確解釋的;
(四)地鐵、機場工程中部分要求緊急的項目出現全部投標人被否決投標,需重新招標時。
符合前三款情形的,相關處室按照《青島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異常情況處置程序規定》(青政服字〔2015〕28號)進行處置;符合第四款情形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督查處、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共同參與協調解決。上述四款情形,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填寫《處置單》轉相關處室,相關處室接到《處置單》后,應及時處置,并于當天書面反饋處置情況,確保交易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對開評標活動有異議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主張和要求,并由招標人(招標代理)作好書面記錄:
(一)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做出答復;
(二)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做出答復。
(三)對解答或處理仍有異議的,投標人可以采用書面投訴的方式向監督部門提出。
招標人(招標代理)應詳細如實記錄開標會議過程中發生的異常情況或爭議性問題,不得隱瞞、回避問題和矛盾,并按規定及時予以處置。相關資料應及時存檔,按規定移交。
第八章 中 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應于定標后及時進行中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法定時限,并按照規定準確公示專家打分表、業績等內容,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提供公示發布服務。
中標公示期內,因招標人或投標人提出異議、投訴,督查處召集評審委員會復議的,督查處按程序處置后將結果通過金宏網告知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確需重新招標的,督查處應將對原預中標人的處理意見通過金宏網告知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和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改變原評審結果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應及時公示相應信息。
第二十六條 開標結束后,項目經辦人及時完整地收集、保存項目招投標資料(在所有投標文件中,僅留存中標人投標文件副本一份)。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應當在提交招標情況報告后辦理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手續;提交中標通知書和合同后辦理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退還手續。
第二十八條 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配合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做好招標代理機構在青島市公共資源交易大廳開評標過程中從業行為的考核工作。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自2016年5月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秩序,確保交易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實施條例》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進入青島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工程建設項目資格審查、開標、評標活動,適用本規程。
本規程所指工程建設項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工程類項目。
第三條 本規程用于指導青島市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青島市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在開評標過程中的工作行為,明確各自工作職責;同時規范交易各方主體在開標評標現場的行為。
第二章 開標準備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對招標資料審核后轉交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分配項目經辦人發布招標公告、預定開評標時間、場地。項目經辦人應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組織開標、評標。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應經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審核同意。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確需延期的,招標人應將延期申請報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書面確認后,及時告知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重新確定開標時間。
針對問題項目,督查處做出終止招標、重新招標或暫停招標等決定,或暫停項目后重啟招標活動的,應書面告知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和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和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開展業務。
容缺受理的項目,原則上開標前7天(具體以招標資料載明的要件補齊時間為準),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審核確認容缺要件是否補齊、是否需延期開標。確需延期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應于開標前至少一個工作日通過金宏或業務軟件告知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逾期未告知的,項目按原定時間開標。
第五條 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安排專人制定開標計劃,原則上于每周五將下周開標計劃發至各項目經辦人、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督查處、市公共資源交易大廳監控室和物業前臺。
第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審核項目《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確定評標專家抽取庫(省及以上專家庫或市庫)、抽取區域、專業類別及數量、備選方案等,簽章后交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
招標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招標人負責抽取,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提供抽取服務。參與抽取各方應遵照《青島市公共資源交易大廳專家抽取操作規程》要求,規范抽取評審專家。抽取完成后,招標人應在《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中如實填寫實際抽取專業及人數并簽字確認。
針對地鐵等復雜項目,需在全省或全國范圍內抽取評標專家的,招標人應提前五個工作日制定專家抽取方案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審核后,同接送方案(涵蓋專家抽取及接送、住宿封閉、開評標安排等)報督查處和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開標前1-2日,招標人抽取評標專家,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提供抽取專家服務,并派員參與評標專家的接送工作。督查處全程監督。
第七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大廳物業人員應做好開評標室準備工作,包括至少應提前半小時打開開標室,開啟電源,檢查麥克、照明、音響、投影設備是否正常工作。招標代理應檢查確認,如有問題應及時聯系市公共資源交易大廳物業人員予以處理。
第八條 招標代理應至少于開標前半小時到達開標現場準備會議(特殊項目需要更多時間準備的,應及時報項目經辦人),打開現場麥克風和投影設備,開啟大屏幕顯示本次開標的項目名稱、招標人名稱等信息,并實時顯示北京時間。
招標代理應提前至物業前臺領取桌牌,合理布置投標資料擺放區與投標人員就坐區。分區域擺放好桌牌和編號。商務標書、技術標書、報價標書、資格原件證明材料、電子版標書等在投標資料放置區依序分開擺放;招標人、投標人授權委托人、項目負責人、其他參加投標人員、招標代理等按指定桌牌依序就坐,同一投標人的人員原則上應座次相鄰。
第九條 招標代理應落實其人員分工,組織人員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集中接收投標資料。接收資料時,應查驗投標人身份、收取有關證件、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情況,接收并登記符合要求的投標文件,組織投標單位相關人員簽到。投標人按簽到順序領取單位編號(開評標全程使用此編號),按編號對應入座。
招標人核查投標人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證件是否齊全。
第十條 投標人進入會場后,不得隨意走動,不得大聲喧嘩,招標人(或招標代理)做好引導工作和維持現場秩序。對于擾亂現場秩序的,項目經辦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投標截止時間前5分鐘,招標代理(招標人)應播放語音提示音,告知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時間即將截止,督促尚未提交資料的投標人盡快提交、尚未就座的投標人及時就位,提醒投標人核查各自人員到場情況。投標截止時間到,招標代理應立刻關閉開標室門,嚴禁場外投標人進入,停止接收資料。
投標人提交所有資料在開標會議結束后均應留在開評標會場,其授權委托人在開評標過程中不得擅自離場。需項目負責人答辯的項目,未經項目經辦人同意,項目負責人不得中途離場。
第三章 開 標
第十一條 開標會的人員構成。開標會由招標人委托代理人、招標代理、投標人、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和有關方面代表參加。
招標代理、項目經辦人、督查人員等原則上應著工作裝并佩戴工作牌(單位未統一配發工作裝的人員應著正式服裝出席)參加開標會。
第十二條 開標時間、地點。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不得提前或無故推遲。開標地點原則上為每周開標計劃確定的開標室,如需調整的,及時通知相關人員。
第十三條 開標流程。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開標程序主持開標會議,并使用統一規范的開標會議主持詞,不得隨意簡化開標程序,不得調整開標順序。
(一)開場、介紹與會人員。招標人(或招標代理)宣布開標會開始,介紹除投標人之外的與會人員,包括招標人、招標代理、項目經辦人、公證人員、監督(查)人員的單位、姓名、工作職責并公布監督電話,播放開標會議紀律。
(二)核查投標人及其人員到場情況。主持人按照投標人簽到順序對投標人及其人員到場情況點名,人員點名依次按照授權委托人、項目負責人、企業相關負責人、質量員、安全員的次序進行,被點到的人員應起身示意并答到。
招標人根據提交的證件核對人員到場情況。
(三)投標人互檢標書密封情況。投標人按照編號順序互相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情況。檢查完畢后投標人簽字確認并簽署回避承諾。投標人認為投標文件密封不合格,且招標人認為密封情況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招標人應予拒收。
(四)主持人宣布投標文件密封情況,(交通項目,應在此環節當眾開啟商務和技術信封),其次宣布開標會結束。投標人有序離開會場,投標人不得將任何已遞交的投標資料帶離會場。
(五)需繳納投標保證金的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于開標后現場打印保證金繳納情況一覽表,經招標代理和招標人簽字后,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作為投標人資格評審的依據。
(六)項目經辦人組織招標代理(招標人)將專家評審所需資料及投標文件送達評標室。招標代理整理分發評審資料、法律匯編、投標文件。如有公證處人員參與,公證處人員應全程公證。
第四章 評標準備
第十四條 專家入場。評標專家到達后,評審區工作人員督促評標專家寄存各種通訊工具并提示已進入監控區域,注意言行,組織評標專家進行安檢、登記后引導至指定評標室。
評標專家通過安檢后,應認真閱讀《建設工程評標專家承諾書》后進行簽到。評標專家到齊后,招標代理核對評標專家身份。招標人代表參加項目評審的,應于專家休息室等候,待其余評委全部入場后再進入相應評標室(資格審查和技術標打分環節,招標人評委原則上在8號評標室獨立評審)。
第十五條 項目情況介紹。項目經辦人介紹項目基本情況,包括招標人、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評標辦法、專家回避事項等,并征詢評標專家回避主張。如有需回避專家應按規定及時更換。介紹完畢,播放評審紀律。
評審開始,項目經辦人、招標代理退出評標室。評審過程由評審委員會獨立完成,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擾。評標專家須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進行評標,對評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出現下列情形時,評標委員會應通過評審區工作人員或監控室對講系統聯系項目經辦人,項目經辦人接通知后應及時到達評審現場做好相關見證服務工作,必要時,代理公司可提供協助。
1.資格審查、技術評審打分、商務評審打分、報價評審、出具評審報告等環節結束;
2.評標委員會否決投標;
3.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澄清;
4.招標文件中存在含義不明確、語言歧義、前后不一致或異議提出人對異議答復不滿意等需填寫《交易現場異常事項處置單》(以下簡稱《處置單》)的情形;
5.系統問題需與外部對接等。
評標過程中,與評標活動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出評標室,不得單獨與評標專家接觸。
第五章 資格審查
第十六條 評標專家按照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規定,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資格審查分符合性審查和評審打分兩個步驟,采用合格制的,僅進行符合性審查,采用有限數量制的,經符合性審查,合格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規定家數以下時,無需評審打分。(交通工程評審時應首先對投標商務及技術部分進行形式與響應性評審,通過審查的進行符合性資格評審和附加性資格評審)
1.投標人投標資格符合性審查
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和投標人提供的資格審查資料進行符合性審查,結束后由評標委員會出具符合性審查報告。對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出具書面資格審查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和資料原件有疑問,需要投標人做出解釋的,評標委員會可書面寫明有關內容,投標人通過書面做出回復,評標委員會不應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或說明。投標人拒不做出回復的,評標會員會有權做出不利于投標人的決定。
2.投標人投標有限數量制打分(交通工程附加性評審)
資格審查采用有限數量制時(交通工程附加性評審),按照資格審查辦法對投標人評審打分,招標人按資格審查得分由高到低選取招標文件規定數量的投標人參加評標。
投標人的市場信譽由招標人委托代理人在開標會結束后,評標專家打分前在開標室獨立打分。(交通項目評審無此項)
有限數量制(交通工程附加性評審)打分結束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招標文件規定數量的投標人參加下一輪評審,評審打分推薦表經全體評標專家簽字確認。
招標代理(招標人)應告知資格審核不合格的投標人其不合格的原因。投標人對資格審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出具書面說明,由項目經辦人提交評標委員會復核并出具書面復核意見。審查結果以評標委員會最終意見為準。資格審查結果經評標委員會確認后,招標人(招標代理)組織投標人進入開標室,宣布入圍投標人名單。未入圍的投標人取回投標原件資料、領回投標文件后離場。
第六章 評標
第十七條 導入電子投標文件(非交通、水利項目)。招標代理(招標人)組織合格投標人按照編號順序依次導入電子投標文件。經辦人見證導入過程。
第十八條 技術標書評審。
技術標書采用紙質暗標形式評審的,項目經辦人對各投標人的技術標書獨立編號。
評標專家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對各投標人的技術標書分別打分。
對認定不合格的技術標書,評標委員會應出具書面意見,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答辯(適用于評審辦法中要求項目負責人答辯的)。招標代理統計參加項目負責人答辯的人數,放棄答辯的投標人需出具書面說明。
評標委員會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招標文件等,隨機出具與招標文件要求數量相符的題目。
項目負責人進入指定場地答題,抽取個人答題編號,在答題過程中使用個人編號代替姓名。代理機構負責登記編號情況,現場分發答題紙。
答題結束,評標專家對項目負責人答卷進行打分,最終得分為所有評標專家打分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后的算術平均值(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商務標書評審(投標報價評審)。
(1)合理范圍低價法。
技術標書評審結束,招標代理在開標現場宣布技術標合格的投標人名單。
項目經辦人提供9個下限號碼球,招標人從自動號碼機隨機抽取,從96%、97%、98%中抽取一個作為報價下限系數。(適用房建和市政項目)
技術標書評審合格的投標人按照簽到順序依次唱標,唱標內容包括投標最終報價和項目負責人。在第一家投標單位唱標前,解密各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報價,在大屏幕上公示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
交通項目合理低價法評審時,招標代理在開標現場開啟報價信封,由評審委員會首先對報價文件做形式與響應性評審,通過形式與響應性評審的投標人進入唱標環節。開標室現場由招標代理唱標人進行唱標,當場宣讀報價,評標委員會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進行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唱標完畢后,評標專家對商務標書進行評審,由評標系統自動對投標人報價進行排序,按照由低到高的順序進行排序,推薦招標文件規定數量的中標候選人,并在開標會記錄表、中標候選人推薦表簽字確認,交項目經辦人。
(2)綜合評定法。
資格審查結束,招標代理宣布入圍的投標人名單,組織投標人按順序唱標。
唱標結束,項目經辦人組織招標代理將已編號的技術標、商務標運送至評標區。
投標人和項目負責人的市場主體考核分由項目經辦人提供查詢專用KEY,評標委員在青島工程建設管理信息網查詢確定。(適用房建和市政項目)
評標委員會否決投標時,應當向投標人核實有關事項,出具書面意見。否決投標應當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表決后作出。
評標委員按照綜合評分法進行綜合評審。投標人排名按照投標人商務標書、技術標書、項目負責人答辯得分總和,按照從高到低的順序進行排序,評標委員會推薦前兩名為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宣布評標結果。宣布結果前,招標人(招標代理)應將評標委員會作出的否決投標的意見和原因告知相應投標人,然后再宣布評標結果。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投標人、項目經辦人、監督(查)人員不得越位發表意見,做出處理決定;不得回避、推諉責任;不得就評審涉及的實質性內容發表意見或參與評審委員會的討論。
第七章 特殊事項處置
第二十三條 在開標、評標現場出現下列情形時按照異常程序處置規定執行:
(一)交易活動當事人在交易活動現場提出異議,且異議提出人對異議答復不滿意的;
(二)交易雙方、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交易各方當事人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交易當事人對交易文件理解不一致,需要對交易文件做出明確解釋的;
(四)地鐵、機場工程中部分要求緊急的項目出現全部投標人被否決投標,需重新招標時。
符合前三款情形的,相關處室按照《青島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異常情況處置程序規定》(青政服字〔2015〕28號)進行處置;符合第四款情形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督查處、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共同參與協調解決。上述四款情形,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填寫《處置單》轉相關處室,相關處室接到《處置單》后,應及時處置,并于當天書面反饋處置情況,確保交易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對開評標活動有異議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主張和要求,并由招標人(招標代理)作好書面記錄:
(一)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做出答復;
(二)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做出答復。
(三)對解答或處理仍有異議的,投標人可以采用書面投訴的方式向監督部門提出。
招標人(招標代理)應詳細如實記錄開標會議過程中發生的異常情況或爭議性問題,不得隱瞞、回避問題和矛盾,并按規定及時予以處置。相關資料應及時存檔,按規定移交。
第八章 中 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應于定標后及時進行中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法定時限,并按照規定準確公示專家打分表、業績等內容,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提供公示發布服務。
中標公示期內,因招標人或投標人提出異議、投訴,督查處召集評審委員會復議的,督查處按程序處置后將結果通過金宏網告知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確需重新招標的,督查處應將對原預中標人的處理意見通過金宏網告知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和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改變原評審結果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應及時公示相應信息。
第二十六條 開標結束后,項目經辦人及時完整地收集、保存項目招投標資料(在所有投標文件中,僅留存中標人投標文件副本一份)。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應當在提交招標情況報告后辦理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手續;提交中標通知書和合同后辦理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退還手續。
第二十八條 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配合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做好招標代理機構在青島市公共資源交易大廳開評標過程中從業行為的考核工作。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自2016年5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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